陕西昊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昊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昊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得草,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玖宏,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卓,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陕西昊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21)陕0703民初32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应在2022年1月10前向陕西昊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期工程款1500000元;剩余款项1979890.84元于2022年5月10日前付清。因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在2022年1月10日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陕西昊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按民事调解书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3479890.84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在西安市新冠疫情解封后,于2022年1月29日第一时间已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昊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第二期工程款1500000元。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已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昊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第二期工程款1500000元,申请执行人对此认可;二、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自愿于2022年5月10日前付清第三期工程款1979890.84元,如不能在此期限内付清,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以3479890.84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1日至工程款付清为止的利息(利息仍按民事调解书确认标准计算)。本案执行申请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承担。鉴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昊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703执5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汉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