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3执481号
陕西江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居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陕西江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居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江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2021)陕0423民初37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西安居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陕西江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15484元。本案执行费4632元。执行过程中,西安居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陕西江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15484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居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我院缴纳执行费4632元。被执行人西安居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民事调解书中的全部内容,同时已缴纳本案执行费。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