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4946号
原告:***,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亚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
被告:**均,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告:西安居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孝文。
原告***诉被告**均、西安居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元,本院减半收取计47.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坤
人民陪审员 张东玲
人民陪审员 刘嫦娥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贺 薇
书 记 员 孙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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