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江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民终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住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雄,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彬,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24日出生,现住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笑一,陕西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圆圆,陕西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定边县贺圈镇王来滩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任建西,系该村村主任。
原审第三人:陕西江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村西北区荣民花园3幢213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仁,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与定边县贺圈镇王来滩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陕西江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5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5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元,依法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韩燕妮
审 判 员 杜波云
审 判 员 余晓梦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曹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