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4730号
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事处三益村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3136XJ。
法定代表人:刘辉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555690367M。
法定代表人:王宏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30元减半收取为1481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9630元,由本院退回14815元)。
审判长 李东波
审判员 戈 超
审判员 宋 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胡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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