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8执保24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保全人:陕西珑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某某。
申请保全人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珑邦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依据(2022)陕0428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保全人陕西珑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武县丝路大道中段中小企业孵化园的不动产权予以查封。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保全人转移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陕西珑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武县丝路大道中段中小企业孵化园的不动产权(不动产权证号:陕【2021】长武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期限为: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
本裁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焦志英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曹庚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孟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