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珑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8财保10号
申请人: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555690367M。
法定代表人:王宏国,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恒,陕西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珑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丝路大道中段中小企业孵化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MA6XRN1C23。
法定代表人:池余刚,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珑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武县丝路大道中段中小企业孵化园的不动产权予以查封。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珑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武县丝路大道中段中小企业孵化园的不动产权(不动产权证号:陕【2021】长武县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期限为: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和平
审 判 员  杨玉婷
人民陪审员  王劝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海丽
书 记 员  尚 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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