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5民初81号
原告:***,女,苗族,1971年10月5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2月1日生。
被告:**,男,汉族,1983年5月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9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库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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