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8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555690367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珑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丝路大道中段中小企业孵化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MA6XRN1C23。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珑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428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
1、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153118.24元及利息(利息以10626524.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0年7月1日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止;利息以11153118.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1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52016.5元;4、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78605元。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珑邦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网络总对总查控,仅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珑邦实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208元,本院依法冻结。在执行中,另发现长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有陕西珑邦实业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应收租赁费549469.34元,本院依法向长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依法提取案件款546469.34元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珑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均同意将该笔租赁费支付给案外人**,上述案款546469.34元已兑付案外人**。申请执行人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428执55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尚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