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译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延安译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艾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25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01月09日出生。
被执行人:延安译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艾博,男,汉族,1975年02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译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艾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31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2428.0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515元,执行费1350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125执110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