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鼎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1705号
申请人:西安龙之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城XX号楼XX单元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WH8QU28。
法定代表人:王均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鼎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中心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7957XB。
法定代表人:惠飞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XX号正东方向13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893。
法定代表人:魏民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龙之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鼎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龙之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06558.0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西安龙之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保全事项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龙之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06558.0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06558.0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巨西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锐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