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鼎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西宁**达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697号 原告:陕西鼎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莱安中心T6-3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西宁**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28号办公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鼎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达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鼎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鼎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宁**达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鼎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计1279元(原告陕西鼎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陕西鼎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