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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鼎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诉前调确811号 申请人:某某工程公司。 申请人:某某发展公司。 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某某工程公司与申请人某某发展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票据纠纷,于2022年11月22日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秦汉新城法庭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某某发展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某某工程公司票号为23087910110472021012583237954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500000元。 二、某某发展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某某工程公司票号为23087910110472021012583237953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994200.28元。 三、某某发展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某某工程公司票号为23087910110472021012583237952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500000元。 四、某某发展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某某工程公司票号为23087910110472021052593060002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747008.64元。 五、某某发展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某某工程公司票号为23087910110472021052593060001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600000元。 六、上述第一至五项如逾期未履行,某某发展公司应当承担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双方签字捺印后,立即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某某工程公司与申请人某某发展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秦汉新城法庭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