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恒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绿洲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7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5637633784,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壹晨国际酒店五楼;电话:1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绿洲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312907410D,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绿洲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3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绿洲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在8030××××714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2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绿洲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8030××××71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联系电话:0531-7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