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民初382号之一
原告: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晓东,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用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克。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谋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