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民初382号之一

原告: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晓东,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用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克。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谋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