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民初38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晓东,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用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克。特别授权代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陕0422民初38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1575.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后,现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 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谋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