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1153号
申请人: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东段3号院1幢(恒立大厦)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5756208416。
法定代表人陈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东,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永兴巷42号楼2单元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AE7D1Q。
法定代表人张前进,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5万元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欣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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