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02财保454号
申请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07,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杜锁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辉,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16,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恒立大厦)617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55,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男,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男,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田宗锁,男,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申请人:***,男,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申请人:罗秋莲,女,住宝鸡市渭滨区。
申请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宗锁、***、罗秋莲银行存款7456246.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宗锁、***、罗秋莲银行存款7456246.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 君 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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