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577号
原告:**,男性,1986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同时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陕0824民初578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周 虎
审 判 员 艾 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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