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991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吴起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9789。
被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高 春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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