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996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348825XXXX。
被告:***,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869122XXXX。
被告:***,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吴起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9890920429。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874052XXXX。
被告:***,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389128XXXX。
被告:南国军,男,约50岁,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系被告***丈夫,联系方式:1399219XXXX。
被告:***,男,约50岁,汉族,住靖边县,联系方式:1530912XXXX。
原告***与被告南国军、***、***、***、***、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0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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