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1803、1804室。
法定代表人:万水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开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武中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
法定代表人:高全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长武中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1006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长武中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长武中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依据(2019)陕0104执保11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长武中牌置业有限公司在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创业路支行账户。现经解被申请人长武中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解除对长武中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1006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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