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4民初1388之一

原告:***,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兰,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湖区18031804室。

法定代表人: 孙周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滨,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韦里,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6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56765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710月份左右被告将其承包的合阳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四周和室内外所有回填土方工程承包给原告,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了施工。2018年被告因故撤场201859日双方经过决算,原告先后干了基坑开挖1号楼28812.1立方米,桩河土开挖2401立方米等,上述工程总价款为952788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5万元,下欠工程款102788元。期间被告让原告为其单位开票,原告于201872合阳县税务局开好发票交给被告,开票税费被告承担了30000已于2019120日支付,原告承担了10000余元。20191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6023元工程款,下欠5676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陕西省合阳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区土方施工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甲方(申请人)和乙方(被申请人)在履行过程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向甲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申请人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湖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XX、XX、XX,故该案管辖权应为西安市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管辖区法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管辖约定意思表示明确,亦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根据约定管辖优先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雷艳芳

 

年七月二十二日

 

        谭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