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8执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民终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9日至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执行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给付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11200元;3、被执行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30757元。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陕0104执保1199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持有的长武中牌置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予以冻结,现长武中牌置业有限公司20%股权司法评估程序正在进行中,申请执行人认为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状况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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