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

***基御道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执720-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577837550J,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周林。
被执行人:***基御道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24051592595L,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郭俊杰。
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与***基御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陕0124民初41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6405155.78元及利息,诉讼费62470元,执行费838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0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查封了被执行人***基御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及房屋16套(因秦岭北麓问题暂无法处置),并对其银行、证券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基御道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24执7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建峰
审判员  张 楠
审判员  高 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