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6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 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104民初1006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00000元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19)陕0104执保119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11月7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532385.4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于2019年11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武中牌置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9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已于2020年11月6日到期自动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1006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吴君帅
                   书    记    员      张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