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28执恢81号
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民终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9日至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执行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给付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11200元;3、被执行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30757元。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岭植物园生态保护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被执行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执行款1286193元(其中本金100万元、诉讼保全等费用4695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239236元),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10月20日履行案件款128619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28619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西安中牌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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