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82民初376号
原告:杨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存才,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涛,彬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某某、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3514660元,减半收取1286.52573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弥刚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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