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76000元;二、执行费3643元,双方各承担50%;三、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恢复原生效裁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10执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勇
审 判 员 周卫东
审 判 员 姜淑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珊珊
书 记 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