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3执恢139号
***、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4民终241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0396元、保全费4594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扣划,扣划金额15115元(含执行费125元),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同意结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