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56355842,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白***小区2号楼2**2805号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书***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500010813881U。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崇业路16号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该局干部。
申请执行人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的(2022)渭仲字第9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未履行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130743.43元及利息(利息以4130743.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仲裁费53394元;4、承担执行费51509元。
执行中,1、根据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反馈,以4910872.89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名下(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0001账户内资金,该账户资金未能控制,银行系统反馈未能控制原因:白名单账户不能冻结;(2)中国建设银行尾号2106-1账户内资金,实际冻结可用金额2399838.56元;(3)中国建设银行尾号2067-1账户内资金,实际冻结可用金额2116454.65元;(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0102账户内资金,实际冻结可用金额1635037.93元。被执行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对我院作出的(2023)陕05执292号之二、之三、之四执行裁定提出异议,请求对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该异议申请已于2023年12月1日移送本院执行二庭审查处理。
2、线下调查,渭南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国有建设用地2宗,证号分别为陕(2016)渭南市不动产权第***号、渭高新国用(2009)第***号,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申报表,该宗地上分别建有崇业路卫生服务中心和渭南高新区第二幼儿园;登记有车辆9台,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称,其中校车2辆(资产为教育局资产)、救护车5辆(资产为卫生院使用),执法车辆2辆(临近报废),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对以上财产未采取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对我院依(2023)陕05执292号之二、之三、之四执行裁定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资金提出异议,请求对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该异议申请已移送本院执行裁决部门进行审查处理,且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需要等待执行异议审查处理结果,而异议审查时间无法确定,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待异议审查结束后,申请执行人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3)陕05执29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