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22民初884号
原告:凤翔县凯博盛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城关镇南关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金山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三路九号信息大厦6层2-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凤翔县凯博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山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凤翔县凯博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金山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翔县凯博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金山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