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山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与陕西金山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18号
原告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南路。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金山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诉被告陕西金山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0元,原告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负担1815元。
审判长何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何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