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民初1327号
原告:**,女,住陕西省旬邑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旬邑县。
。
法定代表人:任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周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宇文阳 205000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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