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民初2473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生,住咸阳市泾阳县。
被告:陕西博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旬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08562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博登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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