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436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1幢204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33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3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32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该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注册情况,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注册信息;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信息;并通过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陕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334号办公,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受偿金额为447739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金额为447739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文丛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