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6671号
原告: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基地XX路XX号XX栋XX层XX。
法定代表人:甘晓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莎莎,女,汉族,1982你那11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XX室。
负责人:杨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莎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英大雇主责任保险”,并于当日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出具的《英大展主责任保险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17年4月29日0时至2018年4月28日24时止;原告投保雇员人数共457人,主险:死亡/伤残费用每人赔偿限额5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2850万元;医疗费用每人赔偿限额3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371万元;另,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保方案中载明的主险包括:1、意外伤害或职业性疾病身故赔偿金,保额50万元/人;2、意外伤害或职业性疾病伤残赔偿金,保额50万元/人;3、医疗费用,保额3万元/人;并注明伤残按照《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行赔付。2017年6月27日,原告向被告申请退保74人,退保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因退保保险问题产生争议,2017年8月7日,原被告双方代表在原告会议室就《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中双方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第一条加减保费用问题,被告回复:1、从会议纪要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雇主责任险及团意险加减保费可以按天平均计算;2、2017年6月28日74人退保的费用问题,按照与贵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险条款中规定,增减人员应按照短期费率执行。经双方多次沟通协商,以合作共赢为基础,可按日平均计算退保保费,经我司计算应退保保费金额为人民币24115.89元;《会议纪要》第3条合同对帐问题,被告回复:按月对帐结算,每月15日对帐,对帐无误出具对帐单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会议纪要》盖章生效后,被告对双方共同认可的2017年6月28日退保保费迟迟不予退还,截止2018年5月1日,被告仅退还退保保费21654元,尚有2461.89元未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退保保费差额2461.89元以及延迟退还资金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136.43元(至2019年7月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雇员人数共457人。总保险费共计178230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4月29日0时起至2018年4月28日24时止。2017年8月7日,原、被告双方就雇主保险责任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会议纪要,就加减保费问题约定:1、从会议纪要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雇主责任险及团意险加减保保费可以按天平均计算。2、2017年6月28日74人退保的费用问题,按照与贵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险条款中规定,增减人员应按照短期费率执行。经双方多次沟通协商,以合作共赢为基础,可按日平均计算退保保费,经被告公司计算应退保保费金额为人民币24115.89元。双方均就会议纪要协商内容盖章确认。2018年5月10日,客户收款通知显示,汇款人户名: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收款人户名: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金额21645元,附言及备注:2017年6月退保人员费用74人。
上述事实,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会议纪要、客户收款通知、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7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的会议纪要对于退保事项及金额做出了明确约定,双方就退还保费达成合意,该合意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截止庭审前,被告公司已退还保费21645元,剩余2470.89元,故原告要求支付退保保费差额2461.8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作出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退保保费2461.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向原告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