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华电杨凌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03民初1475号
原告: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747。
法定代表人:甘晓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学,男,1981年2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青,男,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华电**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031。
法定代表人:张少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华电**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35元,减半收取6068元(原告已预6068元),由原告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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