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普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民终19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四路239号2栋5层501-C34。
法定代表人:甘晓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电(普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青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克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金。
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电(普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6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67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529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娟
审判员 王**敏
审判员 查必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