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普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民辖终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四路239号2栋5层501-C34。

法定代表人:甘晓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电(普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青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多刚,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北发电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电(普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安发电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西北发电公司不服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678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西北发电公司(反诉被告)以普安发电公司(反诉原告)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且普安发电公司出庭应诉答辩,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因涉案《煤场干煤棚照明工程施工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普安县人民法院。西北发电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西北发电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案涉《中电(普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辅机运行及维护服务合同(续签一)》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及《煤场干煤棚照明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性质认定有误。《中电(普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辅机运行及维护服务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属有效约定,本案应依照合同约定由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1、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案争议也无实际联系,约定管辖无效,兴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立法本意。

2、《煤场干煤棚照明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性质属一般承揽合同,一审法院作出该合同属于建设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之规定的认定有误。

二、涉案《中电(普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辅机运行及维护服务合同(续签一)》与《煤场干煤棚照明工程施工合同》《轮式装载机维修服务合同》具有明显主从关系,应按照主合同《辅机运行及维护服务合同(续签一)》确定本案管辖权。《辅机运行及维护服务合同(续签一)》明确约定合同范围为辅机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包括输煤系统、制粉及除渣系统、全厂照明及检修电源系统、检修维护的技术支持等。随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煤场干煤棚照明工程施工合同》《轮式装载机维修服务合同》的工作范围均是为了保证《辅机运行及维护服务合同(续签一)》所涉的工作内容得以顺利完成,即《煤场干煤棚照明工程施工合同》《轮式装载机维修服务合同》依附于《辅机运行及维护服务合同(续签一)》的存在而存在,案涉三合同具有明显的从属关系。

三、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增加双方当事人诉累,且一审法院裁定收取案件受理费于法无据,二审法院应予纠正。

1、兴义市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8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及合议庭均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庭审结束后,兴义市人民法院本应依法作出实体判决,但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黔2301民初6788号之二的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其在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后又针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导致上诉人须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增加诉累。

2、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主文第二项错误。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普安县人民法院,却向上诉人减半收取受理费,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四条不符。

被上诉人普安发电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西北发电公司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兴义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已开庭审理本案,且普安发电公司出庭应诉答辩,兴义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本案中,西北发电公司与普安发电公司签订的《中电(普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辅机运行及维护服务合同(续签一)》,由西北发电公司为普安发电公司的项目提供运行及维护服务。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西北发电公司认为普安发电公司应承担责任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中电(普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辅机运行及维护服务合同(续签一)》,支付其合同款项,同时要求普安发电公司支付双方签订的《轮式装载机维修服务合同》《煤场干煤棚照明工程施工合同》所欠的合同款项。本案虽涉及《煤场干煤棚照明工程施工合同》,但根据西北发电公司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本案主要争议是《中电(普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辅机运行及维护服务合同(续签一)》的履行,故本案应以《中电(普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辅机运行及维护服务合同(续签一)》确定管辖。兴义市法院认为本案因涉案《煤场干煤棚照明工程施工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将本案移送普安县人民法院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西北发电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67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兴义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陇忠平

审判员  陈蕊丽

审判员  王幼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