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

***览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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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6执3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四路239号2栋5层501-C34。
法定代表人甘晓泉。
被执行人***览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21号2幢1-807。
法定代表人杨留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览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84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览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览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览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本院委托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进行传统调查,调取了被执行人***览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览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对其消费予以限制。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览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李晓军
审 判 员     郝海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继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