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新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财保11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11174F。
法定代表人: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xx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与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陕0111财保10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632015.0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被保全人陕西新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以其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开立的账户XXXXXXXXXX********_1中的资金1632015.08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其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除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_1,冻结金额1632015.08元)以外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的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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