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新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3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房。
法定代表人:伏宏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长春,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学,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群,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新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新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郝   苗
书 记 员  张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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