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3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房。
法定代表人:伏宏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长春,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学,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群,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新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新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郝 苗
书 记 员 张 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