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新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305号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莲花乡莲花村111号,身份证号码6125251962********。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新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房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B4区豪盛花园第2幢10层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11174F。 法定代表人:***。 ***与陕西新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陕0111民初10885号,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632015.0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632015.0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