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宗忆石材经销部与榆林市天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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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4084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宗忆石材经销部。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2MA6UM7L407。经营者:林战士,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XX堡XX街XX市场XX区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育松,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林市天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697。法定代表人:刘峰,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宗忆石材经销部与被告榆林市天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宗忆石材经销部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宗忆石材经销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宗忆石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4元,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宗忆石材经销部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宗忆石材经销部3082元,剩余3082元由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宗忆石材经销部承担。 审 判 员 史丽妮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