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天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1)陕0303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东方艺鸿环境艺术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天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03执1284号

申请执行人东方艺鸿环境艺术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天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303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天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方艺鸿环境艺术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5000元及诉讼费1144.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天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自觉向申请人支付了案件款76144.5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3执128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