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千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8民初352号
原告:宁夏中普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丽景街商贸城32号商铺113室。
法定代表人:郭海龙,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长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桃花园小区6-4-601。
法定代表人:高锦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东峰,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丽,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8号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宁夏中普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长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宁夏中普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中普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中普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宁夏中普光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琼
审 判 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武应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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