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8民初774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610328198306143016
被告:宁夏中普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商贸城32号商铺1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331788282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榆林市长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桃花园小区6号楼4**601室。现变更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榆林市勘测设计水利大厦8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7151860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宁夏中普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榆林市长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宁夏中普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榆林市长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千阳县××段××座箱变基础主体工程中的散水、抹灰、台阶作为未完成工作量的人工费用(不含原材料)进行鉴定,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该鉴定事项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