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0313号
原告:福州市鑫仕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原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3号楼4层07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2Y0QXC08。
法定代表人:陈邦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华、黄丽娜,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北路1号之一第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2624191。
法定代表人:孙贵琳。
原告福州市鑫仕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福州市鑫仕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市鑫仕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鑫仕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