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436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伟锋,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北路1号之一第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2624191。
法定代表人:孙贵琳,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琼,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婕琛,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希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洪瑾君
代书记员 游舒芹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